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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姜楠与刘秀权、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楠,刘秀权,刘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307号申请人:姜楠,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刘秀权,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刘秀芹,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姜楠与被申请人刘秀权、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楠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秀权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的房屋和被申请人刘秀芹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北二路的房屋,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秀权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监证007****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二、对被申请人刘秀芹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北二路(监证007****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于查封期限届满后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