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兰峰与利辛县仁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峰,利辛县仁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019号原告:李兰峰,男,197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仁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永兴镇兴达商业步行街。原告李兰峰与被告利辛县仁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多元化调解机制调解,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李兰峰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峰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尤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