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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青岛永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青岛永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建章,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永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爱民,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晓。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永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各方当事人在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各方当事人邮寄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拒收该开庭传票。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本院减半收取397.5元,由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光审判员  逄明福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