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玉台、王孝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台,王孝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7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玉台,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孝浪,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玉台与被执行人王孝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孝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王孝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肖玉台租金3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0元、申请执行费48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