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金榜与周伟涛、翟自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金榜,周伟涛,翟自立,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38号原告:焦金榜,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伟涛,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东毅,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翟自立,又名翟志立,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县杜康酒厂退休职工。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105811724451026,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自立,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金榜与被告周伟涛、翟自立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另行变更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金榜撤回起诉。诉讼费1327.5元,由原告焦金榜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鸽鸽人民陪审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亚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