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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杨久才与栾桂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久才,栾桂梅,栾振发,张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814号申请人杨久才,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栾桂梅,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栾振发,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子平,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杨久才申请执行栾桂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栾桂梅和张宝忠共有的存于张宝忠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栾桂梅和张宝忠共有的栾桂梅所应有的份额存于张宝忠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