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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建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王建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879号原告:刘伟,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建红,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刘伟与被告王建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刘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