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建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王建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879号原告:刘伟,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建红,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刘伟与被告王建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刘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