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明顺与吴波、周秀发、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顺,吴波,周发秀,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彭明顺,男,197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住大姚县三台乡。被执行人吴波,男,196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道。被执行人周发秀,女,196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道。(系吴波之妻)被执行人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职务:公司经理。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道核桃文化产业园。关于彭明顺诉吴波、周发秀、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明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波、周发秀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房屋及土地已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待处理,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326执4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家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