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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大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994号原告:四川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南兴大道阳光花园(翠竹苑)5幢1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CX90C。法定代表人:罗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于,该公司技术主管。被告:安徽大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新地中心A座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9PX99。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四川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四川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刚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明、钟于,被告安徽大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四川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籽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