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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昌宁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涂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宁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涂安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484号原告:昌宁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山市昌宁县达丙社区映山洞。法定代表人:毕言华,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毕研国,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8日,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涂安武,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址凤庆县。原告昌宁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涂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诉讼中,被告涂安武已主动付清所欠货款,原告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得以实际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宁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凌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