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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娇申请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星汇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娇,广西融水县星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娇,女,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融水县。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星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小荣村马长洞。法定代表人唐选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2017)桂0225民审3号民事裁定书、融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融水劳人仲调字(2016)26号、27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星汇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劳动争议款28641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星汇矿业有限公司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吉曼村吉曼屯矿山上有一台型号为KATOXR挖掘机,本院已裁定查封以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星汇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吉曼村吉曼屯矿山上一台型号为KATOXR的挖掘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