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执2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董彩风与张瑞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彩风,张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6执261号之三申请人董彩风。被执行人张瑞峰。关于董彩风申请执行张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瑞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瑞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瑞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