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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施碧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碧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碧英,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城东新区行政办公室*号楼。法定代表人文勇,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吉明,市长。上诉人施碧英因诉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行初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碧英以其与资阳市人民政府、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施碧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碧英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施碧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丹东审判员 缪  泰审判员 王 轶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何 卓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