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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耿慧平与高海军、刘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慧平,高海军,刘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第405号原告耿慧平,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高海军,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艳霞,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慧平诉被告高海军、刘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到被告高海军、刘艳霞,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详细地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慧平对被告高海军、刘艳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退还原告耿慧平。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战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