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南正街小学对面二楼。法定代表人:雷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道军,男。被执行人: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经济开发区东二路。法定代表人:陆卫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罗 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