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永祥、郑承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祥,郑承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余永祥,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郑承球,男,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余永祥与郑承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0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债务累累,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在苏州市相城区的房屋,已移交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待房屋拍卖后本案参与分配。除该房屋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永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郑承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6月01日,被执行人郑承球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永祥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4720元,执行费38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6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