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7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夏阳,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健,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358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保军代理审判员 李洁瑜代理审判员 谢银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景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