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金祥与朱成志、肖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祥,朱成志,肖树军,袁松平,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361号原告:沈金祥,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成志,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肖树军,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袁松平,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901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史伟元,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沈金祥诉被告朱成志、肖树军、袁松平、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金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金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撤诉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沈金祥负担。审判员 李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