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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瑞华、杨家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瑞华,杨家文,刘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石瑞华,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杨家文,女,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世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皖1302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世强立即履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石瑞华、杨家文与刘世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世强拥有蓝瑟翼豪陆神小型普通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世强所有的皖L×××××号蓝瑟翼豪陆神小型普通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