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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洪章、宋金亭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洪章,宋金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洪章,男,汉族,农民,1949年8月7日出生,住泊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金亭,男,汉族,农民,1949年11月20日出生,住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洪章因与被上诉人宋金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宋金亭以与宋洪章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金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宋金亭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金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金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余志刚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