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排塘。法定代表人:宋战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的(2016)浙0503执1785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两辆车辆,但未能扣押,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尚余人民币98923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