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润东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元凤,周润东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刑初763号自诉人司元凤,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滕州市。诉讼代理人任兆福、张晋,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润东,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滕州市支行员工,住滕州市。辩护人杨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司元凤以被告人周润东犯重婚罪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司元凤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周润东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司元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司元凤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晓明代理审判员 刘敬娟人民陪审员 周焕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