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习戊申、张丽萍等与洛阳景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戊申,张丽萍,付惠敏,张晓宇,高殿清,马淑敏,洛阳景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景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氏家宴店,朱庆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77号原告:习戊申,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张丽萍,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习戊申,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付惠敏,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习戊申,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张晓宇,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习戊申,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高殿清,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习戊申,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马淑敏,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习戊申,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景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广州市场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罗爱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景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氏家宴店,住所地:涧西区康滇路与景华路交叉口(景华路197号)。负责人:罗爱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庆伟,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戊申、张丽萍、付慧敏、张晓宇、高殿清、马淑敏诉被告洛阳景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洛阳景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氏家宴城、朱庆伟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