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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冯双与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双,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双,男,生于1979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法定代表人杨贵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19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269.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