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冯双与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双,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双,男,生于1979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法定代表人杨贵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19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江县九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269.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