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席爱与冯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爱,冯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153号原告:席爱,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冯海强,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席爱与被告冯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5万元及利息;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3月3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55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55万元总借据一份。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并表示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冯海强于2017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席爱借款本金55万元;二、对上述款项,如被告冯海强逾期不能偿还,则被告冯海强应按照借款本金55万元,自2016年5月3日起按照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席爱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永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