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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杰、刘艾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杰,刘艾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670号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强方。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何杰,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刘艾梅,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杰、刘艾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