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莫自忠、莫永愉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自忠,莫永愉,莫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莫自忠,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莫永愉,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梧州市。被执行人:莫永雄,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莫自忠与莫永愉、莫永雄退伙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自忠根据(2015)岑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莫永愉、莫永雄归还投资款54.0346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804元。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莫永愉在岑溪市昙容真昙容街新开发区有房产。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莫永愉承诺在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投资款7800元给莫自忠,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剩余投资款及利息给莫自忠。申请执行人莫自忠同意被执行人莫永愉的还款计划,并同意暂时不处理莫永愉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莫自忠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莫自忠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覃石金审判员 粱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