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刘连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刘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建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连生,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连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