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坚、连育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坚,连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坚,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连育民,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黄坚与被执行人连育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海民初字第36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连育民名下位于厦门市厦禾路799号201室、厦门市厦禾路795-801号地下室第78号车位、厦门市湖里区圆山南路806号1406室、厦门市湖里区圆山南路806号1407室等四处房产(车位)。因上述查封财产上设定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采取执行措施。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