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汪秋香与冯其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秋香,冯其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949号原告:汪秋香,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农业户口,务农。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冯其照,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非农户口,下岗职工,住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秋香诉被告冯其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秋香以与被告冯其照已达成和解且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秋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秋香承担。审判长 郭显宏审判员 罗 立审判员 蔡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