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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锦胜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胜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691号申请执行人:锦胜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社区洪田村坑尾塘三路厂房1栋西面,法定代表人:林奕章.被执行人: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创业路2号G座,法定代表人:胡伟能.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胜包装(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7878.8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3298.17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辆登记,财产均由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13740号案处理,本案参与分配;本案已执行标的44175.37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7551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国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