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淼、蒋桂昌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淼,蒋桂昌,郭建惕,天津市睦昌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姚淼,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蒋桂昌,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郭建惕,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睦昌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光华里福信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蒋桂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淼与被执行人蒋桂昌、郭建惕、天津市睦昌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