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中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富安;谭丽华;邓道云;卿英;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涵丰联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中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富安,谭丽华,邓道云,卿英,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涵丰联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财保19-1号申请人湖南中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聂宏机,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富安,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谭丽华,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申请人邓道云,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卿英,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唐富安。被申请人湖南涵丰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赵月新,总经理。申请人湖南中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富安、谭丽华、邓道云、卿英、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涵丰联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湘0181财保19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邓道云的坐落于浏阳市经济开发区康天路93号3#房产14处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湖南涵丰联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卿英名下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邓道云名下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唐富安名下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湖南中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南涵丰联盛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涵丰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下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南涵丰联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