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学文与华军、胡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文,华军,胡秋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郑学文,男,1972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禄丰县金山镇。被申请执行人华军,男,1977年生,彝族,农民,大专文化,住大姚县石羊镇。被申请执行人胡秋苹,女,1985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仁县永定环城西路。关于郑学文诉华军、胡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学文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华军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胡秋苹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326之39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