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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陈杰与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陈杰,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2民初1509号原告孙陈杰,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四街与郑港十一路。法定代表人:邓彬,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4、6、7、8月份工资共计72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陈杰支付工资7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