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执0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童杰、韦文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杰,韦文清,阮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00377-2号申请执行人童杰,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簇,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韦文清,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阮萍,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1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鄂1121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