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史雅鹏、杨跃华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雅鹏,杨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45号被执行人史雅鹏,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跃华,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泽县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史雅鹏、杨跃华罚金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跃华缴纳罚金3000元,史雅鹏缴纳罚金2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跃华存款3025元、史雅鹏2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亚琪书 记 员 张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