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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少波与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波,杨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74号原告:朱少波,男,生于1968年12月1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立新,男,生于1967年9月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原告朱少波与被告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少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少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