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少波与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波,杨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74号原告:朱少波,男,生于1968年12月1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立新,男,生于1967年9月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原告朱少波与被告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少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少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