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刘建平、刘毅、彭忠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平,刘毅,彭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云。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毅,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忠兴,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平、刘毅、彭忠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平、刘毅、彭忠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