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鑫与唐晓刚、吴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唐晓刚,吴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33号原告:陈鑫,男,1976年5月23日生。被告:唐晓刚,男,1974年12月14日生。被告:吴晨娟,女,1974年11月29日生。原告陈鑫与被告唐晓刚、吴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鑫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鑫负担。审判员 蔡丽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