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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芸、张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芸,张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陈芸,女,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陈芸与张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明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