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正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正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094号原告: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丁贵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正训,男,汉族,松江河林业局再就业中心职工,住抚松县。原告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正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