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士刚、郭光涛与崔艳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刚,郭光涛,崔艳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34号原告王士刚,男,汉族,无职业。原告郭光涛,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崔艳刚,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刚、郭光涛诉被告崔艳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艳刚的确切居住地址,经本院依法向二原告释明告知其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但二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的详细地址,导致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士刚、郭光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王士刚、郭光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袁 会 东审判员 王 雪 冬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端木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