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与郭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郭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61-1号原告: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号楼场所。负责人:王绍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富,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民,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开发区英才路*号。负责人:杨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义,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与郭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原告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莎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