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阳、赵永峰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阳,赵永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阳,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永峰,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秦阳因与被申请人赵永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5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阳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秦阳与赵永峰之间签订了《联营合同书》,不能认为秦阳与赵永峰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2.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秦阳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认定秦阳与赵永峰之间应存在联营合同关系。但双方联营合同已经实际解除,秦阳又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赵永峰合营活动的期限、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约定,且秦阳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秦阳的实际损失数额。因此,一审判决虽然认定法律关系有误,但是实体处理适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