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兰凤、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施耐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江苏三姑食用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兰凤,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施耐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江苏三姑食用菌有限公司,连云港义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方集伟,蒋芝妹,叶志兵,张燕,郭福兰,马富才,潘元兴,叶世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异10号异议人申请人:郭兰凤,女,1969年07月08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路**号。法定代理人:杨某,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登华,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连云港施耐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现代农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叶志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三姑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鹏程西路南侧农副产品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郭福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义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现代农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方集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集伟,男,1963年06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蒋芝妹,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叶志兵,男,1961年05月0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张燕,女,1961年0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郭福兰,女,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马富才,男,1971年04月0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潘元兴,男,1967年08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景区。被执行人:叶世耀,男,1969年04月0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南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施耐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尔公司)、江苏三姑食用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姑公司)、连云港义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金公司)、方集伟、蒋芝妹、叶志兵、张燕、郭福兰、马富才、潘元兴、叶世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郭兰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提出异议称:灌南法院(2014)南执字第105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座落于武夷山市集市风貌街农贸市场××楼产权证号为20011284的房产,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异议人郭兰凤,并向本院提交了马富才、郭福兰的离婚协议书、郭福兰与郭兰凤的房屋买卖合同、日记帐、房屋出租合同等证据复印件。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灌南农商行,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被执行人马富才,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异议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复印件,且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原件予以核对,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异议人自行承担。因异议人证据不足,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兰凤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德明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