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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戴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14号罪犯戴某,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戴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戴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戴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戴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