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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玉涛与陈和林、鲍董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涛,陈和林,鲍董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501号原告:李玉涛,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现住象山县。被告:陈和林,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鲍董董,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李玉涛与被告陈和林、鲍董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李玉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李玉涛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0元,由李玉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