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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建、李艳丽等与庞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李艳丽,庞玉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365号原告:李建,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原告:李艳丽,女,198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卢龙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玉林,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李艳丽与被告庞玉林、王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李艳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李艳丽撤回对被告庞玉林的起诉。审 判 员  韩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郝丽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