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克廷与烟台奥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廷,烟台奥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陈克廷,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畅山县。被执行人:烟台奥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克廷与被执行人烟台奥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修琳 来源:百度“”